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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 告 林彣臻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官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曾官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