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 告 林彣臻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官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曾官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