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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劉照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劉照、鍾祐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