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劉照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劉照、鍾祐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