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聲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之人別資料。
二、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