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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夏春桃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1,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依此計算,本件裁判費經核定為22,082元(計算式:44,164元×1/2 =22,0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