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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吳盛茂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財等36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被繼承人吳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前項繼承人及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