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玉泉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 ○號土地、217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涂**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涂玉泉、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