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1號聲 請 人 陳宏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具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明中請求相對人返還之機具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弘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