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可等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附表所列苗栗縣○○市○○段○○○○○○○號土地,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地號不符,是否為同段「1155」地號之誤繕,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地號。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566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
三、被繼承人彭雲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陳報相對人彭可繼承被繼承人彭雲發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