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仲星等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張仲星、張梁桂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