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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鉅世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仕昂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艾真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