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蔡溪慶即蔡溪俊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紹瑋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