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劉秀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英等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