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8號聲 請 人 林振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兆棋等3 人間確認出資額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