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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徐羅月蘭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6人間確認通行地役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 0000 000000 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陳報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苗栗縣○○鄉○○○段○○○○段000 000

000 0000地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地役權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