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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張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