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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補字第486 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5 月7日108 年度補字第486 號裁定聲請抗告、異議、再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於聲請狀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87年度台抗字第5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上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