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王舜弘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被 告 陳木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筆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A 部分建物拆除(即履行和解契約之內容),則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具狀陳報之拆除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筆錄等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