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心間請求遷讓建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774-286 、774-287 、774-400 、774-402、774-439 、774-440 、774-448 地號土地、643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奕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