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宋宜璇
宋孟平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蘭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辦理保存登記之2 筆建物之門牌號碼,倘無門牌號碼,請陳報因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後此2 筆建物之所得利益為何?
二、苗栗縣○○段000 地號土地、105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