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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宋宜璇

宋孟平被 告 楊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請具體表明欲確認之標的之地號、建號、所有權人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若為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苗栗縣○○鎮○○段○○○ ○號建物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2 棟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所為之贈與關係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03,553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附表:

┌─┬───────────┬──────┬────┬───────┐│編│ 確認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 價 額 ││號│(苗栗縣通霄市○○段)│ (元/ ㎡) │ (㎡) │(新臺幣,元以││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1 │ 584 地號土地 │ 5,100 │ 293.03 │ 1,494,453 元│├─┼───────────┼──────┴────┼───────┤│2 │ 105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所示│ 109,100 元│├─┼───────────┼───────────┼───────┤│3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2棟 │ 依原告陳報所示 │ 200,000 元│├─┴───────────┴───────────┴───────┤│ 1,803,553 元│└─────────────────────────────────┘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