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鄭國書
鄭文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阿登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阿登、鄭繼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四、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