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仁山等6 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邱仁山、邱群山、邱秀珍、邱富山、江英美、邱劉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