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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仁山等6 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錦煌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