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智玟等2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27-1、27-2、27-3、440-16、440-18、440-19、440-61、440-68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毛金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毛金枝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