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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黃宗元

黃鈴茹黃造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被 告 林文華

林于仙林琦林均澤林予婷林炫方玉玲鍾雪碧方鍾金蓮方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及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以塗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說明,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547,4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原告請求確認及塗銷之標的│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號│(苗栗縣○○鎮○○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1 │ 28 地號土地 │ 30,632元 │ 273 │312/1701│ 1,533,869元│├─┼────────────┼─────┼────┼────┼───────┤│2 │ 33-1地號土地 │ 26,500元 │ 133 │ 7/1890 │ 13,054元│├─┼────────────┼─────┼────┼────┼───────┤│3 │ 33-8地號土地 │ 26,500元 │ 5 │ 7/1890 │ 491元│├─┴────────────┴─────┴────┴────┼───────┤│ 合計│ 1,547,414元│└──────────────────────────────┴───────┘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