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城間請求交付車輛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二、調解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明確表明調解聲明第2 項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及利息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