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周漂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敏鴻等3 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周漂昇、周敏鴻、林周月卿、周秀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