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周漂昇被 告 周敏鴻
林周月卿周秀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3,7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附表: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鄉○○段) │(元/㎡)│ (㎡) │(依起訴狀附件│以下四捨五入) ││ │ │ │ │ 一之記載) │ │├─┼────────────┼─────┼────┼───────┼────────┤│1 │677地號土地 │ 4,600元 │ 154.37│ 1/1 │ 710,102元││ │ │ │ │ │ │├─┼────────────┼─────┴────┼───────┼────────┤│2 │門牌號碼:8 鄰17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1/2 │ 2,700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5,400元 │ │ │├─┼────────────┼──────────┼───────┼────────┤│3 │門牌號碼:8 鄰17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1/1 │ 900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900元 │ │ │├─┴────────────┴──────────┴───────┼────────┤│ 合計 │ 713,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