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佩雲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