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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李美華

左筱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12,195 元,應徵第一審調解費2,000 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調解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附表: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 額 ││號│ (苗栗縣○○鄉○○段) │(元/㎡)│ (㎡) │範圍│(新臺幣,元)│├─┼────────────┼─────┼────┼──┼───────┤│1 │733地號土地 │12,559元 │231.69 │全部│ 2,909,795 元 │├─┼────────────┼─────┼────┼──┼───────┤│2 │734地號土地 │12,600元 │ 17.7 │全部│ 223,020 元 │├─┼────────────┼─────┼────┼──┼───────┤│3 │735地號土地 │12,600元 │ 12.8 │全部│ 161,280 元 │├─┼────────────┼─────┴────┼──┼───────┤│4 │門牌號碼:苗栗縣頭屋鄉明│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全部│ 255,900 元 ││ │德村71-1 號房屋 │255,900元 │ │ │├─┼────────────┼──────────┼──┼───────┤│5 │門牌號碼:苗栗縣頭屋鄉明│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全部│ 262,200 元 ││ │德村71-2號房屋 │262,200元 │ │ │├─┴────────────┴──────────┴──┼───────┤│ 合計 │ 3,812,195元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