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邱漢坤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璋等2 人間確認現耕繼承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所得之客觀利益為何。如未能陳報客觀利益而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本院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被告邱俊璋、邱國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