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1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淑芳等3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何淑芳、何玄敏及何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