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郭陳淑靜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請陳報該地上權之設定面積,及兩造間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