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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鄭志龍

鄭素貞鄭梁阿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85,7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2,000 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調解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調解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附表: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 額 ││號│ (苗栗縣造橋鄉) │(元/㎡)│ (㎡) │範圍│(新臺幣,元)│├─┼────────────┼─────┼────┼──┼───────┤│1 │東興段331 地號土地 │900 元 │152.04 │全部│ 136,836 元 │├─┼────────────┼─────┼────┼──┼───────┤│2 │東興段332 地號土地 │900元 │533.19 │全部│ 479,871元 │├─┼────────────┼─────┼────┼──┼───────┤│3 │東興段465 地號土地 │900元 │2988.2 │全部│2,689,380 元 │├─┼────────────┼─────┼────┼──┼───────┤│4 │平安段738 地號土地 │4,500 │176.79 │全部│ 795,555元 │├─┼────────────┼─────┴────┼──┼───────┤│5 │門牌號碼:苗栗縣造橋鄉造│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全部│ 184,100 元 ││ │橋村北興11號房屋 │184,100 元 │ │ │├─┴────────────┴──────────┴──┼───────┤│ 合計 │ 4,285,742元 │└────────────────────────────┴───────┘

裁判日期: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