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賴榮光
賴榮宗賴文煙賴彥禎賴榮春賴榮龍賴榮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劉炎等25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位置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原告請求確認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