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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黃美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浩等11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黃清文」,與原告所提出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記次序1 所列所有權人姓名不符,請確認上開被告姓名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上開被告之姓名。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