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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黃美英被 告 黃建浩

黃文清黃榮清黃鴻清黃燕龍黃宗明黃宗正黃宗禮黃宗湧黃宗義黃宣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得優先承買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3,425,812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1 平方公尺×0.3025×主張權利範圍5/6 ×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每坪90,000元=3,425,

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20元,尚應補繳16,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