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曾文福
李素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福等2 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聲請調解事件,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被告李素珍就所有坐落於基隆市○○區○○段○○○○○號於107 年6 月4 日與被告曾文福所為之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買賣契約,則依建物之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