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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福等2 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有於108 年7 月11日補正買賣契約書至本院。經查,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上所載之調解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就爭議情形及附表欄所示,應係就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法律關係為本件之調解標的;惟依該買賣契約書第2 頁所示,契約之標的除系爭房屋外,另有同段158 、159 、155-2 地號土地,致本院無法確認調解聲明所指系爭契約之範圍為何,故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調解聲明(是否包含系爭房屋外之三筆土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