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鍾孟坤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國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健保費、退休金等各為多少)。
二、被告文華國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張裕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