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丁蘇秀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 鄰00○0 號建物之稅籍資料?
二、如未能陳報稅籍資料,應陳報上開建物之價值。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