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男等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梁**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謝宗男、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