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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陳林二妹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雲間塗銷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