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陳林二妹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雲間塗銷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