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3,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