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裕等2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217-5 、217-6 、217-7 、217-22、217-23地號土地、481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陳慶裕、陳效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