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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彭湘云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胡文傑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提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6 年度台抗字第427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給付訴外人苗栗縣政府新臺幣(下同)749,771 元,並由原告代表全體公同共有人代為收受;第2 項請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給付苗栗縣政府749,771 元,並由原告代表全體公同共有人代為收受;第3 項為於前2 項聲明之範圍內,其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已履行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標的價額應以749,771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代位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