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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子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房秀灣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何淑芳、房秀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