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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涂維騰即涂浚騰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涂維騰即涂浚騰、涂文山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即同段234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