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建華等2 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張建華及張世傑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張建華、張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