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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安鴻等3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李**、李**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李**、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08-16